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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承包 苏州洁城环保 靖江环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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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2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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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标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3)中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4)35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二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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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审批的或者国务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规定。

第十一条(一)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我国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二)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我国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三)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档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不守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不守法者名单。
法定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环保工程公司,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靖江环保工程,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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